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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解读

来源: 日期:2017-10-10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摘要:随着管道燃气在北京市能源比例中份额的不断提高,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数量也在逐年递增,为确保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国家相关规定相继出台,对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在定期进行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提高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供应单位的服务质量,特制订《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 ,通过对《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进行解读,增加对《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的理解。 

  关键词:安全巡检;安全巡检周期;事故隐患 

  一、关于制定《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管道燃气在北京市能源比例中份额的不断提高,管道燃气用户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截止到2016年底,北京市管道燃气用户数量超过580万户,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也得到政府、企业和市民的重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相继出台,都对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在定期进行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道燃气用户的安全巡检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的消除事故隐患,是保障管道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的一种重要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市市政市容委燃气主管部门多次提出了各种措施、办法,市燃气集团等燃气供应单位也按照条例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了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工作。上述工作对北京市的燃气安全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安全巡检尚未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制度、程序、内容、项目和要求不规范; 

  2、与巡检对象的沟通和交流不全面、不细致; 

  3、出现安全隐患时的处置不及时; 

  4、对巡检工作的监督、评价不及时、不完善; 

  5、一些非正规的燃气维修单位通过散发小广告、占据网上搜索前几位等手段坑蒙拐骗,扰乱市场; 

  6、用户对巡检的配合不积极,甚至有抵触。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大限度的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本标准的制定就显得尤为必要。通过提出安全巡检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细化巡检的制度、程序、内容、项目和要求,将为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供应单位开展安全监管和工作评价提供依据,为市民配合巡检,监督巡检工作,为燃气供应单位开展巡检工作打下基础,从而提高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供应单位的服务质量,提高全市燃气安全工作的水平。 

   二、《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总体要求 

  在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安全巡检工作的实施主体、细化检查内容和合格标准、规范安全巡检档案资料管理和 

  三、《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法律依据及参考标准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主要条款: 

  第十六条规定:“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燃气管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标准主要有: 

  GB16914-2012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T 28885-2012     燃气服务导则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T 50680-2012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811-2012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CJJ51-201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四、《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章节解读 

  (一)《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第四章为一般要求,从总体上规范安全巡检工作,主要包括: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从制度上保证安全巡检工作的开展,明确安全巡检工作涉及的燃气设备设施和安全巡检档案内容及保存时限,并且提出在实施安全巡检计划前应在巡检区域内以通知、通告等形式向管道燃气用户及其所在社区或所属物业等管理机构告知安全巡检方案,确保管道燃气用户知晓安全巡检工作开展时间,以配合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安全巡检工作。 

   (二)《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第五章为安全巡检周期,安全巡检周期的确定主要是参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 4.7.1、4.7.2条款和《北京市居民供用天然气合同》第五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 

  对于商业、采暖、制冷用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四条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因此商业、采暖、制冷用户对其自有的燃气设备、设施有义务进行维护,故在本标准中延续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 4.7.1中每年检查一次的要求。但在商业、采暖、制冷用户确有增加安全巡检次数需求的情况下,可与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在签署合同中另行约定。 

  对于居民用户,从近几年安全巡检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较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因此,为确保居民用户的用气安全,提升本市燃气安全工作水平,在本规程规定除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 3.5.1中每两年检查一次和《北京市居民供用天然气合同》中第五条第4款在管道燃气用户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满足增加入户安全检查频次的要求外,还规定各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在完成正常的周期性安全巡检工作的同时,应针对以下三种情况开展项巡检工作。 

  1. 年度中发生过燃气事故的建筑内的管道燃气用户; 

  2. 安全巡检周期内的到访不遇户; 

  3. 列入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中的管道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第六章为安全巡检实施,对安全巡检实施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规定,包括:安全巡检工作中的检查手段、检查内容、告知管道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和相关巡检记录档案的填写。 

  (三)《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第七章为安全巡检结果处理,开展安全巡检工作最终目的,就是要查找事故隐患、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事故隐患。因此本章重点强调在开展安全巡检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后首先要明确告知管道燃气用户事故隐患的内容及整改方法,并要求安全巡检员应告知管道燃气用户积极配合整改,消除安全巡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同时管道燃气供应单位还应建立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事故隐患整改及跟踪工作机制督促管道燃气用户整改隐患。经督促后,管道燃气用户未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区燃气管理部门,寻求燃气管理部门协助。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对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工作进行了细化,为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标准。首先明确安全巡检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在安全巡检工作开展中,提出在前期应对安全巡检计划进行通知、通告,在中期明确安全巡检工作实施的内容、标准及在后期对安全巡检结果的处置与报送,在前中后三个阶段对安全巡检具体实施过程进行规范和约束,为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供应单位开展安全监管和工作评价提供依据,为市民配合巡检,监督巡检工作,为燃气供应单位开展巡检工作打下基础,从而提高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供应单位的服务质量,提高全市燃气安全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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