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基本内容、制定背景和原则,对汽车维修业大气、水、危险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的具体技术要求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解读。
关键词:汽车维修 挥发性有机物 危险废物 污染防治 技术规范
1.背景
汽车维修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较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存在着一定的环境风险。汽车维修过程中调漆、喷烤漆作业环节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切割、焊接、干打磨等作业环节会产生烟、粉尘,洗车环节会产生废水,同时, 汽车维修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废铅蓄电池等多种危险废物。
随着北京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得到快速发展,各类汽车维修企业约6000家左右,尽管汽车维修业各方面规范管理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同时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在近几年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中,汽车维修企业环保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另外,北京市2013年发布了《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年发布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于涉及汽车维修业中的表面涂装、水性漆推广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北京市2015年发布并实施的《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2015)对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就要求汽车维修企业要不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以满足新法规、标准的要求。
因此,《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标准”)对分散在众多法规、标准中涉及汽车维修业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梳理,结合北京市汽车维修企业目前环保现状,对汽车维修企业选址和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北京市汽车维修企业全面防控,不断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为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出贡献。
2.制定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体现了以下原则:
(1) 一致性原则。本标准全面梳理了与汽车维修业相关的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汽车维修业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一致性。
(2) 系统性原则。本标准涵盖了机修、钣金、喷漆、洗车等汽车维修全过程的产排污环节,从大气、水、危险废物、噪声等方面系统提出污染防治要求。
(3) 实用性原则。本标准结合北京市汽车维修企业的污染防治现状,吸收借鉴了美国、欧盟及国内其他城市汽车维修业环境管理经验,各项污染防治要求既体现了科学性,也体现了实践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3、主要内容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分为5个章节,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选址和污染防治要求,共提出30条选址和污染防治要求。
3.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业项目应当符合本标准的选址要求,并配套建设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大气、水、危险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现有汽车维修企业应按本标准要求开展大气、水、危险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
3.2选址
根据DB11/ 996的规定,汽车维修业用地属于“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业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的相关要求。
由于汽车维修过程喷烤漆等作业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可能会影响居民的人体健康,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要求,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
3.3 污染防治要求
3.3.1 大气污染防治
3.3.1.1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
(1)汽车维修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源于调漆、喷烤漆等作业环节,使用的涂料主要包括底漆、中涂、面漆(底色漆、本色面漆)、清漆等,在调制过程中相应添加稀释剂、固化剂等添加剂。为限制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推广使用水性漆,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废物的产生,汽车维修涂装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DB11/1228 要求,详见表1。
(2)为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督管理,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照DB11/1228 要求做好涂料使用的记录,如实记录使用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种类、数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并至少保存3年。
(3)目前,汽车维修企业调漆作业多为敞开式,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入环境,不符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要求,本标准提出调漆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经活性炭等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4)为提高涂料的利用效率,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涂料用量,汽车维修企业应采用高效喷涂设备;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要求,如果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枪,应采用密闭洗枪设备,或在密闭设施内清洗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5)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要求,喷漆、烤漆作业应在密闭的喷烤漆房内进行,喷烤漆房的送排风系统、空气净化装置、加热系统、废气排放等应符合JT/T 324相关要求,喷烤漆房的使用和操作应符合DB11/T 1038相关要求。
(6)喷烤漆房排气筒排放的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应符合DB11/1228的排放限值要求,调漆室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应符合DB11/ 501的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应符合DB11/1228的排放限值要求;喷烤漆房排气筒应当设置废气排放口图形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气排放口图形标志见图1,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应当符合DB11/1195要求,包括采样口的位置、大小、采样平台的高度、可操作面积等。
图1 提示性废气排放口图形标志
(7)目前汽车维修企业喷烤漆房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主要采用固定床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处理,属于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根据DB11/1228要求,如果企业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如采用其他工艺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后废气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DB11/1228要求。
(8)活性炭的性能直接影响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吸附效果,因此吸附剂的性能参数应符合GB/T 7701.1和HJ 2026关于吸附剂孔容积、比表面积、水分、强度、装填密度、四氯化碳脱附率等指标的要求。
(9)活性炭吸附是物理吸附过程,吸附饱和后在常压下会发生解吸,如果更换下来的废弃吸附剂不进行密闭保存,将产生二次污染问题,因此,非原位再生或废弃的吸附剂在转移处理前应采用密闭容器进行贮存,防止被吸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挥发。
(10)为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按照DB11/1228要求,汽车维修企业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至少保存3年。
3.3.1.2 其他废气污染防治
(1)为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钣金作业区应采用单独隔离间或隔离帘,设置全密闭专用工位,如图2,并配备过滤除尘装置;切割、焊接工位应设置隔离帘,并配备固定式、摇臂式、移动式等过滤除尘装置。
图2 密闭打磨工位
(2)目前喷烤漆房的加热方式主要有电、燃气、燃煤、燃油、燃废油等加热方式。《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提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因此,禁止喷烤漆房采用燃煤、燃废油加热方式,鼓励采用电加热方式;如果采用燃气、燃油等非电加热方式,则应设置专门的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应符合DB11/1228排放限值要求。
(3)为保障机修车间室内空气质量,机修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3.3.2 水污染防治
(1)为减少汽车发动机及变速箱零部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液,鼓励汽车维修企业采用超声波清洗等清洁生产技术;零件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预处理。
(2)洗车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成熟,《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汽车维修及拆解业》(DB11/T 1265-2015)要求洗车水循环利用率的I基准值应大于等于70%,因此,洗车房应配备水循环设施,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70%;同时,在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尽量使用再生水作为洗车用水。
(3)目前与汽车维修业废水排放相关的标准包括《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直接排入环境的废水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307排放限值要求,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26877排放限值要求。废水排口应设置废水排放口图形标志,见图3。
图3提示性废水排放口图形标志
3.3.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较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要求,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共有7类,详见表2,汽车维修企业应对列入表2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管理。
(2)危险废物应按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收集贮存;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照GB 18597的要求建设、运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包括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危险废物的堆放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等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照GB 15562.2要求设置警示标志,见图4。
图4 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3)汽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专门的废油、废液收集设备,减少废油、废液收集过程的遗撒;为减少废油桶的产生、避免油液转移过程遗撒,鼓励汽车维修企业采用管道集中供油、集中收集废油。
(4)为避免液态危险废物溢流,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液态危险废物的盛装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3/4。
(5)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挥发,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应放入密闭容器中贮存。
(6)为避免破损的铅蓄电池酸液遗撒、腐蚀,破损的铅蓄电池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7)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按照GB 18597 要求粘贴危险废物标签,见图5。
图5 危险废物标签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汽车维修企业应将危险废物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要求,汽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至少保存3年;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汽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3.3.4 噪声污染防治
为防止噪声扰民,汽车维修企业应对产生噪声的作业进行隔音、降噪处理,在室内进行操作,禁止露天操作,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参照GB 12348要求执行。
4.结语
本标准针对汽车维修业选址及各个作业环节废气、废水、危险废物、噪声的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要求,将为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督促汽车维修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不断健康发展;同时,也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