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提高北京市交通技术和标准化水平,开展交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各有关机构和企业、专家学者、标准化工作者等各类人员的作用,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北京市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标委”)。
第三条 市交标委是在北京市交通领域内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服务、智能交通等涉及建设工程技术、养护、运营、服务、管理等方面依照市交通委职责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技术组织,负责交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接受市交通委的业务指导,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管理。
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北京标准化协会负责同市交标委的联络、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本市交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组织对本市交通标准体系表的维护,提出地方交通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提出本市交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六条 根据拟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承担相关标准草拟工作,并协助组织地方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协助组织本市交通领域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和审查工作,在标准送审前提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负责组织交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推广工作;对已颁布的地方交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作出书面报告;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交通委员会提出交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专项资助项目建议。
第九条 根据本标委会专业技术范围,承担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认证、标准资助、企业标准审查等工作中的标准适用性及水平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组织本市交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第十一条 协助组织本市交通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本专业领域进行标准化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与国内外相关技术机构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本市交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标委会工作档案,对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办理与本市交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市交标委设委员2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4名。
市交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交标委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担任,交标委委员应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身体健康,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市交标委可设单位委员,相关单位应推荐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交通标准化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代表单位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单位委员人数包含在委员总数中。
第十八条 市交标委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审查,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年度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市交标委可另行提出推荐人选,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聘任。
市交标委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市交标委可聘请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二十条 市交标委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市交标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交标委在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市交标委秘书处挂靠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由挂靠单位提供必要的资金、工作场所等支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纳入挂靠单位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设秘书2-3名。
第二十二条 市交标委设有道路建设和养护、运输服务、交通信息三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设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20人。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各自专业建设、运营、管理、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身体健康,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市交标委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不设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和通讯员。
第二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审查,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年度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其所在的分技术委员会向市交标委另行提出推荐人选,由市交标委审核通过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聘任。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受市交标委的管理、指导,在秘书处的组织下,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交标委派观察员,负责联络、协调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交标委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领导市交标委工作,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工作;
(二)指导市交标委履行职责;
(三)主持市交标委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委员调整、换届申请等标委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二十七条 市交标委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必要时,市交标委主任委员可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提出市交标委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市交标委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市交标委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
(四)受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组织落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等任务;
(五)组织市交标委参加相关的标准化活动;
(六)组织提出市交标委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市交标委经费的使用;
(七)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八)协助市交标委主任委员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标委会工作;
(九)负责市交标委日常工作,并签署市交标委文件;
(十)定期向市交标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挂靠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不做为市交标委委员。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市交标委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加市交标委组织的交通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标准立项的征求意见及审查等工作;
(二)参加市交标委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国内外技术交流、学术交流和产品展示等活动;
(三)行使决议表决权;
(四)向市交标委反映工作意见;
(五)执行市交标委的决议;
(六)承担市交标委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交标委委员和通讯成员有权获得市交标委的资料,遵守市交标委的章程,维护市交标委的权益和荣誉。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市交标委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市交标委交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领导并组织分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向市交标委汇报分技术委员会工作;
(三)主持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
(四)签署分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委员调整、换届申请等重要工作文件。
第三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市交标委的要求参加市交标委组织的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审查等会议;
(二)按照市交标委的要求参加市交标委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国内外技术交流、学术交流和产品展示等活动;
(三)执行市交标委的决议;
(四)向分技术委员会反映工作意见;
(五)承担市交标委和分技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有权获得市交标委的有关资料,遵守市交标委的章程,维护市交标委的权益和荣誉。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可被邀请列席市交标委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决议表决权。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市交标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挂靠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五)有关方面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交标委及秘书处日常工作开支;
(二)标准制修订;
(三)标准的宣贯;
(四)会议、培训、交流等活动;
(五)资料印刷、信息收集、通信;
(六)其他有关开支。
第三十八条 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市交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市交标委作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秘书处应有专人负责经费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交标委的印章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发。
第四十条 秘书处根据本章程制定各项工作细则,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文件不符时,以国家或北京相关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市交标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市交标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