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标委)经费使用及管理,根据《北京市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交标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开支经费。
第三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挂靠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五)有关方面的资助。
第四条 经费用途:
(一)市交标委及秘书处日常工作开支;
(二)标准制修订;
(三)标准的宣贯;
(四)会议、培训、交流等活动;
(五)资料印刷、信息收集、通信;
(六)其他有关开支。
第五条 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市交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市交标委作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秘书处应有专人负责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市交标委会费标准定为单位委员每年5000元,通讯成员每年1000元。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并出具规范财务票据。
第八条 市交标委经费管理工作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第九条 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按市交标委批准的预算执行。金额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由秘书长批准,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主任委员批准,5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需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市交标委所有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务部门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交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标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