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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费管理细则
文档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30 11:33:00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标委)经费使用及管理,根据《北京市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交标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开支经费。

第三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挂靠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五)有关方面的资助。

第四条  经费用途:

(一)市交标委及秘书处日常工作开支;

(二)标准制修订;

(三)标准的宣贯;

(四)会议、培训、交流等活动;

(五)资料印刷、信息收集、通信;

(六)其他有关开支。

第五条  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市交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市交标委作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秘书处应有专人负责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市交标委会费标准定为单位委员每年5000元,通讯成员每年1000元。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并出具规范财务票据。

第八条  市交标委经费管理工作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第九条  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按市交标委批准的预算执行。金额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由秘书长批准,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主任委员批准,5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需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市交标委所有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务部门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交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标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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