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标委)管理及相关工作程序,根据《北京市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交标委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交标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会,总结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并对技术委员会章程修改等重大事宜进行决策。
第四条 投票决策。如需投票表决,满足以下条件视为通过:
85%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参加投票(如不能出席表决,出具正式书面表决意见视同有效),并且赞成票为总票数的2/3(含)以上,弃权票不计入票数。
第五条 标准论证会。由秘书处提出,交由委员会进行函审或组织相关委员/行业内专家进行会审。
第六条 交标委承担等其它会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